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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墓园为您讲逝者骨灰维权
发布日期:2020-08-11 浏览次数:1637次

沈阳墓园中,我们都知道尸体是人死亡后留存的客观物质,骨灰是人的尸体焚烧后形成的灰状物。现实生活中由尸体、骨灰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尸体、骨灰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应否给予法律保护、怎样进行法律保护就是一个必须明确回答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必须明确回答的实践问题;同时,这一问题还是殡葬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因为殡葬就是对人死后的尸体或骨灰进行处置。

沈阳墓园法律常识

沈阳墓园编者为您查到一例案例:私取骨灰侵权案

原告刘某之父于1952年入赘改姓名到刘家生活,后因病去世。刘某打算将其父与其先前去世的母亲合葬,刘父的侄子王某却要求将刘父在原籍安葬,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愤而拒绝参加刘父的葬礼。刘某将其与其母合葬的当天晚上,王某竟到该坟地扒坟,撕毁盖棺布,将刘父的骨灰挖出并带回家供放,把棺材和陪葬的衣物置于墓地周围,刘某闻讯后痛不欲生,多方打听方得知系王某所为,且该骨灰现在王某家供放,王某拒绝归还骨灰。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将骨灰按原状放回墓地,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元。

关于被告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多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死者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理由是公民死后仍享有人格权,按中国传统风俗,刘父的骨灰受到侵犯,则死者不能入土为安,其社会评价也因此被降低。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刘某对其父骨灰的埋葬、管理权,造成刘某精神痛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判决王某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可予以治安处罚,应驳回原告的民事起诉。理由是骨灰不属于财产,不存在侵犯所有权的问题;本案系双方对安葬地点的风俗习惯理解不一致引起的纠纷,不属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

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应驳回原告的民事起诉。理由是王某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秘密窃取死者的骨灰,损害尸体的尊严,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以盗窃、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驳回原告的民事起诉。理由是公民生前的身体为有体物,死后其尸体亦为有体物,属于继承人应享有的遗产,而王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走骨灰并占为己有,虽然难以确定该骨灰的价格,但侵犯的标的特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沈阳墓园法律常识

以上就是沈阳墓园为您查找到的关于骨灰遗体案例出现五种不同的意见,既有认为属于民事纠纷的意见(第一、第二种意见),又有主张属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的意见(第三种意见),还有认为属于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四、第五种意见)。可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尸体、骨灰的性质的理解和主张存在严重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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